110年起限制非電子測量儀器種類含汞產品輸入,最高罰6000元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公告「限制含汞產品輸入」,將於110年元旦起禁止含汞開關及繼電器、普通照明用途高壓汞燈及非電子測量儀器(氣壓計、濕度計、壓力計、溫度計及血壓計等)輸入,以加強國內汞管理。
環保署指出,「限制含汞產品輸入」是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為依據,參照聯合國「汞水俣公約」(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)相關規範,接軌國際「逐步限汞、最終禁汞」趨勢。
環保署表示,同樣參照汞水俁公約,前項禁止輸入之含汞產品,若是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;用於研究、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;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品等,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,則可排除輸入限制。
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,若違反第21條限制販賣、使用規定者,處1200元至6000元以下罰鍰;經限期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
聯合國「汞水俣公約」於106年8月16日生效,公約第4條第1款及附件A所列禁止輸入上述含汞產品,自110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、進口或出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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